“广积良”诉“广积粮”侵权案尘埃落定

2017-02-28 08:12:18

  一方为拥有在先核准注册商标“廣積良”的餐饮企业,另一方系拥有在先核准登记字号“广积粮”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围绕着后者在门店店招等处突出使用“广积粮”字样,系对自身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还是系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对前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正名”之争。

  日前,这场因字号与商标读音相同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尘埃落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使用“广积粮不动产”与“广积粮”文字及图形等标识(下称涉案标识,如图),系对其自身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对重庆广积良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广积良餐饮公司)与重庆积良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积良广房地产经纪公司)享有的第7902020号“廣積良GUANGJILIANG及图”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如图)专用权的侵犯。

  一字之差引纷争

  据了解,广积良餐饮公司与积良广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贾明德,前者成立于2003年11月,是一家从事渝派川菜为主的大型餐饮企业;后者于2014年4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资讯等。

  2009年4月,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成立,从事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不动产相关业务,截至2014年5月在重庆地区共开设门店50余家,其门店均以分公司的名义存在。

  2009年12月,广积良餐饮公司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3月被核准注册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等第36类服务上。2014年3月,广积良餐饮公司与积良广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协议书》,许可后者使用涉案商标。

  据悉,招致此番商标侵权之诉的缘由,系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门店在店招、店内装饰、员工名片等处,使用了“广积粮不动产”与“广积粮”文字及图形等涉案标识。

  2014年7月,广积良餐饮公司以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广积良餐饮公司诉称,经过其长期使用与宣传,涉案商标已在重庆当地的相关公众心中具有较高的美誉度与辨识度。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其门店店招上突出使用的“广积粮”等涉案标识,与广积良餐饮公司的涉案商标在读音上完全一致,字形和文意差别较小,构成对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广积良餐饮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广积良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余元。

  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则主张,其“广积粮不动产”字号的注册时间早于广积良餐饮公司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其是“广积粮不动产”字号的在先合法权利人;而且经过其长期使用与宣传,其字号“广积粮不动产”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及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对其“广积粮不动产”字号与广积良餐饮公司的涉案商标并未产生混淆,其使用“广积粮”字样不构成对广积良餐饮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终审判决不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广积良餐饮公司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因此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相对于广积良餐饮公司与积良广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是在先权利,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并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

  同时,广积良餐饮公司在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以后并未立即使用,直到积良广房地产经纪公司于2014年成立后,广积粮餐饮公司才授权其使用涉案商标。而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成立后,持续在重庆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具有一定的规模与影响。而且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并未因权利冲突而获得不当利益,也没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该案中,因为“广积粮”系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所以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广积粮”字样作为字号,以及在其门店的店招上、店内的招牌上、员工名片上,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广积粮不动产”与“广积粮”使用并无明显不当。此外,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使用“广积粮”字样的方式与涉案商标相比较,虽然两者的汉字部分读音相同,但字形简繁不一,且附加的图形完全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并不近似,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在门店内、员工名片上也标注了其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般公众并不会产生混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涉案行为并不构成对广积良餐饮公司与积良广房地产经纪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广积良餐饮公司与积良广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积良餐饮公司与积良广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突出使用“广积粮”字样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时间,因此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相对于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是在先权利,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在注册企业字号时并不存在攀附广积良餐饮公司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

  同时,法院认为,广积良餐饮公司在涉案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并未立即使用,直到积良广房地产经纪公司成立后才授权其使用涉案商标,且截至其提起该案诉讼时只开设了一家门店,涉案商标不具有较强的知名度,也未累积较高的商誉。因此,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突出使用“广积粮”字号的行为没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并无恶意。

  对于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使用涉案标识是否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较小,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对为在先权利,以及涉案商标和涉案标识之间的近似度不高等因素,以房地产中介消费者的注意力标准观察,不会产生混淆。因此,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使用涉案标识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针对该案终审判决,有业内专家表示,商标的核心功能是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让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识别功能是商标的基本价值所在,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关键,便在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该案中,广积粮房地产经纪公司使用“广积粮”标识是善意的在先使用,但其在已经知晓同类服务上“广积粮”字样与广积良餐饮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情况下,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规范地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对广积良餐饮公司的商标权利进行合理的避让,避免日后再因字号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招致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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